:::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民事保護令有關命相對人遠離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之注意事項 - 新北市貢寮區貢寮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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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民事保護令有關命相對人遠離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之注意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民事保護令有關命相對人遠離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之注意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民事保護令有關命相對人遠離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之注意事項

一、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接獲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後,倘發現保護令核發款項含命相對人遠離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應以密件公文將保護令影本(首頁即可)函知未成年子女所就讀學校。

二、 警察機關接獲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除依規定向家庭暴力相對人執行保護令外,倘發現保護令核發款項含命相對人遠離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應即前往該未成年子女所就讀學校,當面告知學務處(建議指定單一窗口),並留下緊急連絡電話,含轄區派出所(建議指定單一窗口,如社區家防官)及家防官電話。

三、 學校學務處接獲上開通知後,應即邀請學校駐衛警、該未成年子女就讀班級導師及輔導老師等,共同研商擬具就學安全計畫,必要時得邀請被害人保護社工、家防官及該生主要照顧者一同參加。前開就學安全計畫內容應包括:
(一)學校之緊急通報機制及校內分工事項,例如:
1. 發現家庭暴力相對人無預警到校時,應請相對人於駐衛警室等候,避免讓其直接進入學校,並立即通知學務處,由其通知轄區派出所員警及家防官。
2. 請班級導師協助留意該生平日到校上課情形是否有異,觀察其情緒是否受到影響,如發現有異,請主動給予關心,並視情況轉請輔導室協助輔導。必要時,輔導室得主動連繫該保護性案件主責社工討論如何提供該生協助之具體措施。
3. 請輔導室協助強化該生安全意識與因應危機之能力,包括讓該生認識「遠離令」的意義,以及在就學途中倘遇相對人攔阻或強行要將其帶走時之因應處理方式。
(二)擬具未成年子女就學安全維護計畫,包括:
1. 請加強與該生之主要照顧者聯繫,俾掌握其平日到校時間及上、下學行走路線,與是否有人接送等資訊,並於發現異狀時,立即通知其主要照顧者。
2. 在學校上學及放學時間,應協助留意該生到校或離校時是否有異,或於發現可疑人士在學校附近徘徊、監視等情形,立即通知學務處。
3. 請轄區派出所於學校上學及放學時間,加強學校附近巡邏。
(三)定期檢討與策進
1. 學校針對配合執行保護令命相對人遠離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等項工作,應定期就執行情形,包括緊急通報機制及校內分工運作等情形進行檢討,並加以改善。
2. 學校應加強校內教職員工對於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法令與執行之預防教育。

四、 有關上開已函知學校擬定就學安全計畫之未成年子女擬轉學至其他學校時,請各直轄市、縣(市)依下列處理原則辦理:
(一) 有關國小、國中及高中職階段:
1. 秘密轉學(法定轉學)者:社工人員於協助被害人之未成年子女辦理秘密轉學前,應先與被害人討論變更保護令之風險及可行性,並協助被害人擬定安全計畫,且無論被害人是否聲請變更保護令,家防中心均應於轉學前通知新轉入學校及該轄家防中心、教育局(處)及警察局,並由新轉入學校邀集各相關單位共同針對學生就學安全召開校內分工會議,擬定就學安全計畫。
2. 非祕密轉學者:為及時維護未成年子女之人身安全,請轉出學校通知轄內家防中心,並副知新轉入學校知悉。另家防中心接獲通知後,除協助被害人擬定安全計畫及聲請變更保護令外,並依上開第1點內容確實辦理。
(二) 有關大專院校部分,建議校方於知悉該生擬轉(休)學時,應與其討論相關安全計畫及變更保護令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