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修正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1月19日臺教學(五)字第1080139018C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係就「通報類別」、「通報屬性區分」及「通報時限」等部分實施修正,其中「通報屬性區分」部分已將「緊急事件」、「法定通報事件」及「一般校安事件」修正為「依法規通報事件」及「一般校安事件」。
三、上述「法定通報事件」及「一般校安事件」如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改屬「緊急事件」,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處理,並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教育局,至遲不得逾二小時:
學校、機構師生有死亡或死亡之虞,或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受到人身侵害,或依其他法令規定,須教育局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
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教育局及時知悉或學校、機構自行宣布停課。
逾越學校、機構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教育局協處。
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二、旨揭要點係就「通報類別」、「通報屬性區分」及「通報時限」等部分實施修正,其中「通報屬性區分」部分已將「緊急事件」、「法定通報事件」及「一般校安事件」修正為「依法規通報事件」及「一般校安事件」。
三、上述「法定通報事件」及「一般校安事件」如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改屬「緊急事件」,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處理,並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教育局,至遲不得逾二小時:
學校、機構師生有死亡或死亡之虞,或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受到人身侵害,或依其他法令規定,須教育局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
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教育局及時知悉或學校、機構自行宣布停課。
逾越學校、機構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教育局協處。
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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