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之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113年7月4日新北府教國字第1131255871號令辦理。
二、本府因應教育部於112年6月21日修正發布之國民教育法,爰修正本要點第1、2、7、8、9及11點,本次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1點:修正援引法規之條次。
(二)第2點:考量全體專任教師參加校務會議之情形,難以設算性別比例,爰修正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其任一性別成員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第7點:修正校務會議應邀請學生列席。
(四)第8點:修正援引法規之條次。
(五)第9點:依據國民教育法規定,修正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六)第11點:修正延長學校向相關機關函請解釋的工作日。
二、本府因應教育部於112年6月21日修正發布之國民教育法,爰修正本要點第1、2、7、8、9及11點,本次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1點:修正援引法規之條次。
(二)第2點:考量全體專任教師參加校務會議之情形,難以設算性別比例,爰修正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其任一性別成員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第7點:修正校務會議應邀請學生列席。
(四)第8點:修正援引法規之條次。
(五)第9點:依據國民教育法規定,修正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六)第11點:修正延長學校向相關機關函請解釋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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