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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北府教國字第1021104121號函)
一、 依據教育部頒訂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及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於新北市國民小學之專任教師、代理及代課教師。
三、 各校之教師員額,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依學生總學習節數及教師授課節數規定核配。
四、 國小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如下:
 (一)學校規模在六十班以下者,主任二節、組長八節、導師十六節、科任二十節。
 (二) 學校規模在六十一班至九十班者,主任一節、組長六節、導師十六節、科任二十節。
 (三) 學校規模在九十一班以上者,主任一節、組長四節、導師十六節、科任二十節。
 (四)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每班置導師二人,每週基本授課節數為二十節。
  前項一至三款所稱學校規模不含分散式資源班、分散式資優班、巡迴輔導班。
五、 教師兼任午餐教師、導師兼任組長,其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比照組長。
六、 教師兼任行政及學校發展需要業務者,由學校視實際情況在可彈性運用節數範圍內,經校內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後,得酌予減授每週授課節數。
 教師兼任行政及學校發展需要業務者,其減授課節數後之授課節數,均視為該教師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
七、 特殊教育班教師因兼任行政職務而減授之授課節數,學校應以代理教師或兼代課方式對等補足,不得減少該特殊教育班每週上課總節數。
八、 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超過其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得依規定支領超鐘點費。
九、 導師除基本授課節數外,各項課務工作依照學校發展需求實施。
十、 國民小學主任不得兼任導師;組長以科任教師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要,報經本局核備由導師兼任之。
十一、 本實施要點之導師授課節數不含導師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