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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即時通訊系統使用管理要點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即時通訊系統使用管理要點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即時通訊系統使用管理要點(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北府研秘字第1000134992號函發布)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 機關)即時通訊系統(Instant Messaging Systems )之使用,以降低資訊安全風險及頻寬成本,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管理機關為本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

三、本要點所稱即時通訊系統,指使用者透過網際網路,和特定對象以語音、文字、影像或檔案進行互動溝通之軟體工具,包含 Yahoo!Messenger、 MSN Messenger、 AIM( AOL)American Online Instant Messenger 、 ICQ( I Seek You )及其他目的及效果相近之軟體。但不包括資訊中心統一建置功能相近之同類軟體。

四、各機關員工有使用即時通訊系統需求者,應敘明理由向所屬機關提出申請,經首長或其授權代理人同意後,始得安裝及使用即時通訊系統,並應移由資訊中心處理後續之權限設定及管制作業,其有變更時,亦同;各機關義工、志工及其他業務相關人員,於本府網路範圍內有 使用即時通訊系統需求者,亦得比照辦理。

五、各機關同意所屬員工使用即時通訊系統者,應負管理、督導責任。

六、本府網路內使用即時通訊系統,應避免作為私人用途,並嚴禁討論及傳輸機密及敏感性資料。
 各機關發現所屬員工有前項情形,應予勸阻。經勸阻無效者,得通知 資訊中心取消權限設定。

七、資訊中心於監測即時通訊系統使用異常或有危害資訊安全之虞時,得逕行暫停管制,並於機關提出說明或危害情況解除後,恢復正常連線 。

八、使用者發現即時通訊系統自行傳送資料,或傳送出之資料與輸入時之資料不一致等其他異常現象時,應即停止使用,並通知資訊中心處理 。

九、使用者發現不明人士要求加入其個人通訊錄時,應予拒絕;如他人傳送訊息內容與平時明顯異常有冒用之嫌,或已知該帳號被盜用時,應立即封鎖該帳號。

十、各機關員工使用即時通訊系統,如經資訊中心發現任何違反本要點或危害資訊安全之行為或意圖時,得立即取消其使用權限,情節重大者,並得移請有關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