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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依法請假所遺留之課務處理原則

教師依法請假所遺留之課務處理原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中字第1082469372號

主旨:有關本市教師依法請假所遺留之課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局101年9月21日北教人字第1012529199號函規定:
「請各校確實依法辦理職員及編制內合格專任按月支給待遇之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之病假、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娩假、陪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之給假,除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外,均由學校支應薪資或代課鐘點費。」合予敘明。
二、惟上開函文僅說明部分假別之課務處理方式,考量本市教師權益之保障,以提供完善教學品質,本市各級學校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或器官捐贈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連續三日以上之病假及合計超過七日按日扣薪之事假(含家庭照顧假)者,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理),並核支代課(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