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作業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 新北市貢寮區貢寮國民小學
跳到主要內容區
:::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作業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作業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為執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相關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實施原則: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應就提升學生學力整體規劃學習扶助推動事宜,並檢視前一學年度辦理成效及預期目標,據以擬定當學年度推動重點。
(二)學校應透過篩選測驗找出有學習需求之學生,依測驗結果報告設計課程及教學策略,並運用成長測驗追蹤學生學習成效。
(三)對於需要進行學習扶助的學生,學校校長須召集相關處室成立「學習輔導小組」,規劃與執行本要點相關事項。

三、受輔對象:地方政府轄內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包括國立學校及代用國中)(以下簡稱轄內學校)之學生:
(一)未通過國語文、數學或英語文篩選測驗之學生,依未通過科目(領域)分科目(領域)參加學習扶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經學習輔導小組認定受輔可提升學業成就者及其他經學習輔導小組評估認定有學習需求之學生,依國語文、數學或英語文之需求科目(領域),分科目(領域)參加學習扶助(該類學生不超過全校各科目(領域)總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且不得單獨成班)。

四、篩選測驗及成長測驗:
(一)篩選測驗:
1、由學校依應提報比率,提報參加篩選測驗之學生名單及其測驗科目(領域)。
2、應提報比率:
(1)一年級國語文與數學及三年級英語文:依學校前一年度,該年級各該科目(領域)之「年級未通過率」加百分之五計算應提報比率。
(2)二年級至八年級國語文與數學及四年級至八年級英語文:依學校當年度、各年級、各該科目(領域)個案學生數(包括篩選測驗未通過學生及其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評估認定參加學習扶助之學生,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數據為計算基準)加年級學生數之百分之五計算應提報比率。
(3)學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每位學生均須參加國語文、數學及英語文測驗:
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蘭嶼鄉及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學校。
偏遠地區學校,其住宿學生總人數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待提升之學校:國中教育會考國文、英語、數學三考科任兩科成績「待加強」等級人數(包括缺考)超過該校「應考」人數百分之五十之學校。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
(4)偏遠地區、具特殊原因或符合本目之(3)之、、之學校,得經地方政府同意調整提報比率。
3、測驗時間: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
4、測驗科目(領域):國語文、數學及英語文(包括聽力測驗)。
5、測驗方式:
(1)紙筆施測:一、二年級國語文與數學及三年級英語文。
(2)線上施測:三年級國語文與數學、四年級至八年級之國語文、數學及英語文。但具特殊原因學校,經地方政府同意,得以學校為單位採答案卡劃記辦理。
(3)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得採全縣統籌辦理方式進行施測。
(二)成長測驗:
1、未結案之個案學生,均應參加成長測驗。
2、測驗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期末。
3、測驗科目(領域):國語文、數學及英語文(包括聽力測驗)。
4、測驗方式:
(1)紙筆施測:二、三年級國語文與數學及四年級英語文。
(2)線上施測:四年級國語文與數學、五年級至九年級之國語文、數學及英語文。但因校舍整建致電腦設備不足之學校,經地方政府同意,得採紙筆施測。
(三)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確有受測困難,得免參加篩選及成長測驗,且不計入應受測學生人數計算。
五、開班原則:
(一)開班人數:
1、每班以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二人,最少不得低於六人。但偏遠地區或具特殊原因有開班困難而人數未滿六人之學校,於報請地方政府同意後,依實際情形開班。
2、教學人員為大學生者,每人以輔導三人至六人為原則。
3、不支領鐘點費之授課人員,得視需要採一對一、一對二等方式進行輔導。
(二)編班方式:
1、以抽離原班並依學生篩選測驗未通過科目(領域)之學力現況分科目(領域)開班,並得採小班、協同、跨年級等方式實施。
2、視、聽障學生之輔導需求,應以地方政府整體規劃或由重點學校開設專班,每位教師輔導學生人數至多得酌減二人。
3、學習扶助學生同一科目(領域)以不重複參加課中及課後學習扶助為原則。
(三)開班期別:學習扶助分為暑假、第一學期、寒假、第二學期等四期,各校得視學生實際需求規劃辦理期數。非二學期制學校得依其學期制度辦理開班。
(四)開班節數:
1、學期中:
(1)課餘學習扶助:每班各期各科目(領域)上課總節數以七十二節為原則,課後實施至多二節為限,國小週間未排課之下午至多四節為限。
(2)課中學習扶助:以課中抽離方式開班者,每週上課節數不得超過該科目(領域)之授課節數,且不受每班各期各科目(領域)上課總節數以七十二節為原則之限制。
2、寒暑假:每班上課總節數以寒假二十節、暑假八十節為原則。
3、住校生夜間輔導:夜間係指十八時以後,並以住校生為實施對象。每班每晚至多二節,每學期至多一百二十八節,六年級及九年級下學期每校、每班、每學期最高補助一百一十二節(每夜二節乘以每週計畫輔導夜數乘以週數)。
4、除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計畫開班之班次外,各校規劃開班時,每班得於二百四十四節之總量管制前提下,依實際需求於各期別間彈性調整運用,惟調整比率不得逾被勻支期別總節數百分之五十。未開班期別之節數不得勻支至其他期別。有特殊需求者,專案報請地方政府同意後實施。
5、非二學期制學校:各校學期中課後實施至多二節為限,國小週間未排課之下午至多實施四節為限,並於全學年度二百四十四節之總量管制前提下,依學生學力需求規劃各期開班節數。
(五)實施時間:
1、學期中:正式課程(課程綱要之學習總節數內)或課餘時間實施,以課餘時間實施者,應以不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為原則(午休不實施)。
2、週休以不實施學習扶助為原則。但學校因實際需要,且經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專案報請地方政府同意者,得於學期中週六及週日合計至多實施四節為限。地方政府對週休開班之學校,應擇期訪視。
3、寒暑假:每班每日至多實施四節為限,且每名學生每日至多上課四節為限。有特殊需求者,專案報請地方政府同意後實施。
4、住校生夜間輔導: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二目之(3)之一者,得於學期中實施住校生夜間輔導。
(六)實施科目(領域):
1、學期中:
(1)國語文、數學:一至九年級均得實施。
(2)英語文:三年級以上始得實施。 (3)一年級國語文、數學及三年級英語文,學生須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評估後確有需求且應依據第一學期第一次定期評量成績作為入班參考。另本類學生得自第一學期第十一週起單獨成班,且不受全校各科目(領域)總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比率限制。
2、寒暑假:除依受輔科目(領域)及年級安排外,得視學生學習需求,安排其他活動性課程,以不超過該班教學節數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
3、住校生夜間輔導:得不限受輔科目(領域)。
(七)對身心障礙學生應實施特殊教育,不得於正式課程時間進行抽離式學習扶助。如於課餘時間及寒暑假進行外加式學習扶助者,應與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學習目標相結合。
(八)其他學校自主規劃之提升學習低成就學生學力計畫,依核定計畫辦理。

六、教學人員資格:
(一)一般班級教學人員資格:
1、具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接受八小時學習扶助師資研習課程。
2、未取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應接受十八小時學習扶助師資研習課程:
(1)大學生:指大學二年級以上(包括研究所)在學學生且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具有國語文、數學、英語文三學科教學知能者。
受有相關師資培育或特殊教育訓練者。
具相關科系或學習扶助經驗者。
(2)社會人士:指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之社會人士。
3、已修習完成八小時或十八小時補救教學師資研習課程者,視同具有學習扶助教學人員資格。各地方政府得視需求安排上揭人員再修習學習扶助師資研習課程。
4、教學人員以修習完成該教育階段學習扶助師資研習課程,始得擔任該教育階段學習扶助授課教師為原則。
(二)班級內若有身心障礙(包括疑似)學生,須具備前項資格,並得優先聘任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教學人員:
1、持有特殊教育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2、修畢特殊教育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

七、教學人員來源:
(一)校內現職教師(包括代理、代課教師)、退休教師及儲備教師。
(二)大學(包括研究所)在學學生。
(三)第六點所稱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之社會人士。
(四)除現職教師外,其餘教學人員均應透過本署學習扶助資源平臺公開招募;如學校情形特殊、實施確有困難,應專案報地方政府備查。
(五)各校得優先聘任儲備教師、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家庭經濟弱勢之大學(包括研究所)在學學生擔任。

八、教學人員授課節數:
(一)學期中:
1、大學(包括研究所)在學學生及第六點所稱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之社會人士:每週授課節數不超過十節,並以至少分散二日至三日實施為原則。
2、現職教師、退休教師及儲備教師等人員:授課節數及上課日數由學校依學生學力需求決定之。
3、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依各地方政府之各科目(領域)教師基本授課節數規定辦理。
(二)寒暑假:各類教學人員之授課節數由學校依學生學力需求決定之。
(三)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之教育實習學生授課節數依教育實習相關法規辦理。

九、個案管理:
(一)學習扶助篩選測驗未通過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認定應接受學習扶助之學生,學校應於測驗結束三十日內於科技化評量系統「學生資料管理」功能建立個案管理學生名單(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二)學校應配合本要點規定及本署測驗期程規劃,安排學生完成同一年度之篩選測驗與成長測驗,及次ㄧ年度之篩選測驗,以追蹤學生學力發展現況。
(三)個案學生具下列因素者,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決議後,應於科技化評量系統登錄結案:
1、通過次一年度之篩選測驗,且經學習輔導小組評估可穩定回歸原班學習進度者。
2、其他因素:長期請假、中輟、死亡或特殊安置等情形者。
3、身心障礙之個案學生畢業後就讀特殊學校者。
(四)異動轉銜:
1、六年級未結案之個案學生應由其就讀學校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主動於科技化評量系統完成異動轉銜之轉出作業。
2、各國民中學至遲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新生之個案學生轉入作業。但新生報到日期晚於六月三十日之地方政府,其所屬國民中學得延後至該校新生報到日期後二日內完成轉入作業。
3、九年級之個案學生由其就讀學校將學生異動內容修正成「畢業」或「結業」。
4、轉學生應由其就讀學校於學生轉入後兩週內完成異動轉銜。
(五)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並達篩選標準者,經持續輔導,相關輔導資料應再提報鑑輔會鑑定;通過者,轉介特殊教育服務。
(六)於科技化評量系統未結案之個案學生,學校應配合各次測驗期程持續安排學生完成測驗,以利長期追蹤輔導。
(七)學校已獲得民間團體贊助或社會資源挹注,未申請學習扶助補助經費辦理開班者,應循程序報地方政府備查,並於學習扶助開班填報系統敘明理由,始得不申請。針對未參加本署補助學校開設學習扶助課程之個案學生,學校應配合計畫期程至科技化評量系統填報其所接受之其他學習資源,且仍應於科技化評量系統建立個案學生資料並安排其完成各次測驗,以持續追蹤其學力發展情形。

十、網路填報作業:
(一)學校回報作業:
1、 學校應依本要點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容,配合學習扶助開班填報系統,完成各期程線上填報,並循程序報地方政府審核。
2、 學校應依本要點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容,配合科技化評量系統,安排學生完成各次篩選及成長測驗。
3、 學校業務承辦人員異動時,學習扶助開班填報系統及科技化評量系統操作手冊、帳號及密碼均應列入移交,新任承辦人員並應即時修改系統密碼。
(二)地方政府審核事項:
1、 稽催及彙整各校填報情形:於學習扶助開班填報系統設定填報及申請期限,隨時檢視並掌握其辦理現況,必要時應進行稽催及督導,並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2、 審核各校開班計畫:審核各校所提計畫應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並依限於學習扶助開班填報系統完成各校開班數、個案學生及經費核定等作業。向本署請撥學校開班經費時,應併同檢附同意學校未滿六人開班之相關公文或文件。

十一、其他:
(一)整體行政推動計畫審查方式:
1、 經本署審查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費,地方政府應確實依照審查意見,修正計畫內容並落實執行,以達成計畫目標。
2、 本署依據修正計畫核算經費後,循行政程序簽陳核定執行。
(二)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教學換宿計畫:
1、未支薪學習扶助人員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學校得免費提供住宿,並得簽訂合作協議書或住宿契約。
2、前目合作協議書包括教學內容、教學時數、補助項目(包括宿舍使用費、長程車資、材料費、平安保險費及雜支等項目)與額度,住宿契約包括宿舍使用規範、安全維護、緊急應變處理方式等內容。
3、有關本款辦理事項,後續依本署函文說明辦理。
(三)國中適性分組教學試辦計畫:有關辦理科目(領域)、分組模式、補助費用及作業期程等,依「國民中學英語及數學領域適性分組教學試辦計畫」及本署函文說明辦理。
(四)申請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計畫:
1、申請計畫之學校以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為原則:
(1)學校總班級數超過六班。
(2)學校參與計畫之原班級學生數,每班人數不少於二十人。
(3)參與計畫之學習扶助班級由學校編制內教師擔任授課教師。
2、申請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1)縣市主張提供此專任代理教師名額給學校之原因。
(2)學校需要此專任代理教師之現況依據及說明。
(3)增置此專任代理教師至校後欲達成之課程理念及目標、教學設計及課程規劃、課程實施方式、教學人員安排、學生學習評量及行政配套措施等。
(4)預期成效及成效評估工具。
3、獲增置代理教師名額之班次,須由學校詳實規劃整學年度計畫後依科目(領域)實施。地方政府須於該學年度整體行政推動計畫規劃適當督導與支持機制。
4、地方政府審查後連同該學年度整體行政推動計畫報本署審查。
5、學校編制內教師擔任本計畫學習扶助班級授課教師之每週授課節數,得依各地方政府相關規定列入每週基本授課節數計算。
(五)申請學校自主規劃辦理之提升學習低成就學生學力計畫:
1、 申請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1)需求評估。
(2)計畫目標。
(3)推動策略及具體方案。
(4)成效檢核。
(5)經費概算表。
2、 地方政府審查後,併入該學年度整體行政推動計畫報本署審查。